美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美国汽车零部件企业排名dorman)
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有哪些?
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排除作为抗辩。但是美国法律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交易中,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此外,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被告,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二)与有疏忽与相对疏忽 与有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收到伤害。 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是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与有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三)自担风险 自担风险是指1.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2.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3.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四)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采用此抗辩时,法院往往对此加以某种限制,即要求被告证明原告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已超过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 (五)擅自改动产品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产品的状态或条件,致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六)带有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公众社会是有益的,而且利大于弊,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其中,以药物最为典型。
目前国外有哪些单位在研究无人驾驶汽车?
无人驾驶汽车目前已经成为一个行业的热点,受到广泛的关注,国内外诸多科研院所,汽车行业都在研究无人驾驶汽车。今天,我就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国内外有哪些单位在研究无人驾驶汽车,他们都取得了哪些成果呢?
就国外而言,在快速发展的技术背景下,无人驾驶汽车相关行业发展迅速,政府机构,互联网公司,汽车零部件厂商以及芯片厂商等纷纷投入到无人驾驶汽车的研究中来,共同为无人驾驶时代的早日来临做出自己的努力。
2012年5月,美国内华达州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为谷歌的无人驾驶汽车颁发了首张驾驶许可证。2013年5月,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首次就无人驾驶汽车发表正式声明。2013年12月英国政府在公布《国家基础设施计划》中表示,将建立适当的法律和管理框架,为无人驾驶在公路上行驶开了绿灯。2013年9月日产公司的无人驾驶汽车Leaf又向前迈出里程碑式的一步——成功在日本高速公路上进行了测试。同年,梅赛德斯奔驰用一辆S500智能驾驶试验车向全世界展示来自自动驾驶技术实现的可能性,沃尔沃也全面提升自动泊车技术。英国牛津大学设立了“牛津大学机器汽车计划”研究小组,并在牛津大学科技园完成了自动驾驶测试,荷兰方面与代尔夫特大学联合启动了荷兰自动车辆计划,并于2013年11月在阿姆斯特丹进行了路测。除了各大车企外,芯片厂商也瞄准无人驾驶应用开发。NVIDIA显卡生产厂商推出无人驾驶汽车片上系统,集成了CPU和图像处理单元,可以运行多个系统,从而辅助驾驶或无人驾驶时让乘坐者更加舒心和放心。
国外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如美国的德尔福公司和德国的博世公司也为无人驾驶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支持。以色列的Mobileye,美国的OpenJAUS等IT公司也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提供了关注。Mobileye还开发了EyeQ系统,可以实现车道检测,汽车检测和行人检测在内的诸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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